特殊食品报检报检流程
——特殊食品报检报检流程
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由于其种类多、定义界定模糊、生产配料、工艺复杂、涉及的食品标准较多,部分产品在现有管理模式下仍需多部门综合评定,而进出口食品企业由于对产品的准入条件和相关标准把握不准、了解不足,致使盲目进出口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南京局卫食处为服务企业特设立免费的特殊食品前期资料审核和咨询服务。可以向进口食品清关代理咨询
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办理指南
根据《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特殊食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经南京口岸进口的特殊食品,或在南京地区生产的出口特殊食品,其生产经营单位均应于进出口前到南京局卫食处办理预审,取得《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
1.进出口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的,提供以下资料:
1.1属保健食品的,需提交:
1.1.1《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申请表》1份;
1.1.2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提供)/《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出口保健食品提供) 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及相关的检测报告;
1.1.3申请单位和进出口或代理商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1.1.4贸易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
1.1.5产品质量标准;
1.1.6产品说明书及5R彩色照片一张;
1.1.7生产企业或第三方出具的产品成份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明;
1.1.8属预包装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需提交标签样张3份及原标签样张翻译件3份,或《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1.1.9生产企业、经销商可委托进出口商办理预审,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1.1.10保证函(保证在进出口和经营各环节不夸大宣传保健功效);
1.1.11南京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出口保健食品需提供);
1.1.12《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属生物制品的,需向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申报取得)。
1.2属转基因食品的,需提交:
1.2.1《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申请表》1份;
1.2.2国家农业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1.2.3申请单位和进出口或代理商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1.2.4贸易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
1.2.5产品质量标准;
1.2.6产品说明书及5R彩色照片一张;
1.2.7具有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资格(CNAS)或省级计量认证资格(CMA)的实验室出具的产品品质、卫生指标检验报告(转基因预包装食品需提供)/生产企业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1.2.8属预包装的进出口转基因食品,需提交标签样张3份及原标签样张翻译件3份,或《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1.2.9生产企业、经销商可委托进出口商办理预审,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1.2.10南京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出口转基因食品需提供);
1.2.1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属生物制品的,需向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申报取得)。
1.3属其他特殊食品的,需提交:
1.3.1《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申请表》1份;
1.3.2申请单位和进出口或代理商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1.3.3贸易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
1.3.4产品质量标准;
1.3.5产品说明书及5R彩色照片一张;
1.3.6属预包装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需提交标签样张3份及原标签样张翻译件3份,或《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1.3.7《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属生物制品的,需向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申报取得);
1.3.8生产工艺流程;
1.3.9企业在生产当地的卫生许可证明或生产销售证明(进口特殊食品需提供)/南京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出口特殊食品需提供);
1.3.10具有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资格(CNAS)或省级计量认证资格(CMA)的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成份、卫生指标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1.3.11保证函(保证在进出口和经营各环节不宣传任何保健功效);
1.3.12生产企业、经销商可委托进出口商办理预审,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2.申请表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2.1《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申请表》应如实、清晰填写(表格可在南京检验检疫局网站下载,路径:业务指南>食品检验检疫>特殊食品管理>申请表下载)。详细填写须知如下:
2.1.1“申请单位”应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申报单位/《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申报单位/《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中申请单位一致;
2.1.2 “特殊食品名称”应与产品标签上完全一致;
2.1.3 “进出口或代理商名称”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一致,申请单位自理进出口的,此栏填写申请单位名称;
2.1.4 “地址”填写进出口或代理商实际地址;
2.1.5 “规格”根据实际情况按如下格式填写:400克×12盒/箱;
2.1.6 “拟进出口数量”根据六个月的拟进出口量填写,不得超过贸易合同签订的数量;
2.1.7提供照片要求:能看清该产品的外包装、外观、标签及说明内容;
2.1.8提供的产品质量标准,应有标准名称/标准号、来源和内容;
2.1.9提供资料如为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其中文翻译件;
2.1.10提供资料如为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1.11受理部门根据产品风险等情况可能还需申请单位提供其他资料,如产品毒理实验证明等。
3.关于《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
3.1南京局食品检验监督处审核资料完整受理申请,并出具《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受理回执》。
3.2由南京局食品检验监督处组织专家审核评估,通过的由南京局食品检验监督处按程序签发《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3.3申请人凭《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受理回执》领取《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并在发放登记本上签收。
3.4《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六个月有效,可按实际进出口报检数/重量逐次核销,每份证明最多可以核销八次,核销完毕的证明由进出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收回,超过有效期的证明自动失效,未失效但核销栏已满的证明可以拿到发证部门续签。
3.5申请单位申报的产品非首次办理预审的,需将上次未核销完毕的失效证明交受理人,并在申请表签名栏注明上次办理编号。
4.受理部门: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