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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签制作,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包括内容


1、名称


2、规格


3、成分配料表                         


4、净含量


5、生产日期


6、保质期


7、贮存条件


8、使用范围、用量及使用方法


9、原产地


10、国外生产商名称


11、国外生产商地址及联系方式


12、境内代理商名称


13、境内代理商地址及联系方式


 


进口食品清关代理标签申请需要资料:


    1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2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


    3该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的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或原产地证明,


    4商标授权使用书或授权加工书,


    5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


    6食品标签的样张5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或者扫描打印样张,


 


 


一、关于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


 


  如果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标准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等级。


 


二、关于豁免标示的情形


 


  本标准豁免标示内容有两种情形:一是规定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二是规定了当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两种情形分别考虑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存在困难。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


 


  本标准豁免条款中的“固体食糖”为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三、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示


 


  本标准4.1.6.3条规定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按照3.8.2条,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


 


  4.1.10条规定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免于标示产品标准号。


 


四、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标示生产日期?


 


  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五、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是否需要指明包装的具体位置?


 


  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以上要求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六、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本标准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


 


七、本标准对生产日期的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八、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九、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十、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十一、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十二、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十三、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十四、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十五、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六、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十七、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十八、关于净含量标示


  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k、g等计)应符合本标准4.1.5.4的要求。“净含量”与其后的数字之间可以用空格或冒号等形式区隔。“法定计量单位”分为体积单位和质量单位。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


  十九、关于规格的标示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可以不另外标示规格,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1;预包装内含有若干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3;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4。


  标示“规格”时,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



 


二十、关于产品标准代号的标示


 


  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二十一、关于致敏物质的标示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会诱发过敏反应,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质,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本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具体标示形式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以下自主选择。


 


  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二十二、关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的计算


 


  附录A给出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其中A.1和A.2分别规定了长方体形和圆柱形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是规则形状(体积)的计算方式。A.3给出了不规则形状(体积)的计算方法。在计算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时应遵照执行。


 


二十三、关于标准附录B


 


  食品生产者在配料表中标示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从附录B中选择一种标示形式。附录B用具体示例详细说明了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不同标示方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按食品的特性,选择其中的一种来标示配料表。但配料表中各配料之间的分隔方式和标点符号不做特别要求。


 


二十四、关于标准附录C


 


  附录C集中了一些标签项目推荐标示形式的示例。食品生产者在标示相应的标签项目时,应与推荐形式的基本涵义保持一致,但文字表达方式、标点符号的选用等不限于示例中的形式。


 


  附录C运用了大量的示例来说明净含量和规格、日期、保质期及贮存条件的标示方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用其中的一种,但并非必须与之完全相同,也可以按照食品或包装的特性,在不改变基本涵义的前提下,对推荐的形式做适当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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